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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兴华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白兴华,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彭州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因犯行贿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兴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彭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白兴华在彭州市天彭镇北大街180号路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唐某某,后被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从白兴华处搜出微信收取毒资的华为手机一部、甲基苯丙胺两包净重共计:0.40克;在唐某某身上搜出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14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兴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兴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兴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白兴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白兴华现羁押在彭州市看守所

1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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