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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华伦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白华伦,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67********,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6月1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5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华伦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2日依法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 该局补查后于2019年3月2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0日14时许,购毒人员唐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白华伦,称有朋友想向其购买20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白华伦答应后,携带毒品来到交易地点重庆市北碚区公园大门附近的巷子里,与购毒人员唐某某、傅某某见面,傅某某验货后将毒资人民币现金2000元交给唐某某,唐某某准备转交给白华伦时,白华伦提出数量太少,欲再找一个买方,遂双方一同步行至北碚区图书馆门前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白华伦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袋(净重:18.92克),于白华伦被抓获时身旁地上查获其丢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二袋(净重:38.01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白华伦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辨认、搜查、扣押、封存、称重、毒品检材提取等笔录;

7.联系毒品交易的通话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华伦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华伦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56.93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白华伦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继红

检察官助理:董成帅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白华伦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6页。

3.送检后剩余毒品送交至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禁毒支队;涉案手机等物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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