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白友华,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1********,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绿春县**镇**村委**组**号,现住蒙自市**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白友华到蒙自市体育场与银杏路交叉口“大唐盛世”KTV对面的篮球场打篮球时,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篮球架下灰白色包内的一部蓝色红米Redmik30型手机(串号865475042603884、865475044103883)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
被告人白友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友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友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友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友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白友华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方式1575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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