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安超,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8********,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住遵义县**村**组。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苟于波,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捕前住营山县灵鹫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被告林宗旺,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捕前住英德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晓东,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捕前住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捕前住万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7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月5日移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5、1月13日依法告知了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7年1月19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2017年4月17日、2017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友扎及其男友吉某某(在逃)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6年7月起,在四川省成都市以介绍工作为名,先后雇佣王炎、程晓东、林宗旺、苟于波、邹平(在逃)前往云南省临沧市中缅边境地区,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海洛因运回成都市。白友扎、吉牛里呷还雇佣被告人蔡安超在成都市接应运输毒品的人员,蔡安超还介绍邹平为白友扎、吉某某运输毒品。为方便运毒马仔抵达成都市后将藏于体内的毒品排出,白友扎在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租赁一间出租屋,供运毒人员排毒和休息。
2016年7月,被告人程晓东在成都市琉璃立交附近一劳务市场受雇于吉某某从云南省临沧市中缅边境地区运输毒品海洛因运回成都市。程晓东在中缅边境地区毒品上家的家中将47坨毒品海洛因吞入体内后返回成都市,将毒品海洛因从体内排出后交给了吉牛里呷。此次运输毒品,程晓东获利人民币6000元。
2016年7月,被告人王炎在成都市金花镇双凤加油站经白友扎以介绍工作为名,介绍其认识了吉牛里呷。随后,吉牛里呷、白友扎雇佣王炎到云南省临沧市中缅边境地区运输毒品海洛因运回成都市。2016年8月,吉某某安排程晓东、王炎、邹平一同前往中缅边境地区运输毒品。程晓东在中缅边境地区毒品上家的家中将53坨毒品海洛因吞入体内后先于王炎运回成都市。程晓东按照吉牛里呷的安排,联系了蔡安超,二人在成都市武侯区上风港时代广场见面后,蔡安超将程晓东带至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三组一出租屋内排毒。程晓东将毒品全部从体内排出后电话联系了吉某某,吉某某来到蔡安超的出租屋将毒品海洛因带走。2016年9月24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上风港时代广场尊上网咖将正在上网的程晓东抓获;王炎在中缅边境地区毒品上家的家中将55坨毒品海洛因吞入体内后运回成都市交给吉牛里呷。此次运输毒品,白友扎支付王炎报酬共计人民币5000元。
2016年9月,被告人苟于波、林宗旺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在广东省佛山市经人介绍后受吉牛里呷、白友扎的雇佣,从云南省临沧市中缅边境地区运输毒品海洛因至成都市。介绍人将苟于波、林宗旺带至成都市交给了吉某某、白友扎。吉某某、白友扎安排苟于波、林宗旺、王炎一同前往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运输毒品。白友扎安排苟于波、林宗旺、王炎在中缅边境地区毒品上家处将毒品吞入体内后,分别将毒品海洛因运回成都市。2016年9月22日,林宗旺到达成都市后,按照白友扎的安排前往成都市武侯区邓小平广场。同时,白友扎安排蔡安超前往邓小平广场接应林宗旺。蔡安超接到林宗旺后,将其带至邓小平广场附近一旅馆内排毒。林宗旺在该旅馆内排出的44坨毒品海洛因被蔡安超带走交给了吉某某。2016年9月24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上风港时代广场尊上网咖将正在上网的林宗旺抓获;2016年9月24日,苟于波到达成都市后联系了白友扎,白友扎将蔡安超的手机号码发送给苟于波,并安排蔡安超接应苟于波。苟于波按照蔡安超的指示前往成都市金花镇三只鞋广场,蔡安超接到苟于波后二人被公安民警抓获。苟于波被抓获后分三次从体内排出62坨毒品疑似物。经称量,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351.134克。经鉴定,毒品疑似物中海洛因的含量为50.34%;王炎返回成都后,电话联系了白友扎,白友扎安排王炎到金花镇三组白友扎租住的房屋中排毒。王炎从体内排出的50坨毒品海洛因后交给了白友扎安排来拿毒品的人。2016 年9 月30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华西医院急诊科9 楼电梯口处将白友扎抓获。2016年12月23日,公安民警在达州火车站进站检票口处将王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友扎、蔡安超、苟于波、王炎、程晓东、林宗旺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 卓
助理检察员:张古体
附:
1.被告人白友扎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被告人蔡安超、苟于波、王炎、程晓东、林宗旺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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