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白双,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南京市江宁区,身份证号码32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白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拘役五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白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5时许,被告人白双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新寓**幢**单元**其暂住处,趁被害人沈某某熟睡之际,利用被害人沈某某的指纹,窃得沈某某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6600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白双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双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白双、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白双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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