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白威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威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将案件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白威力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阮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沈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白威力和贾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股东,武某某(另案处理)任法定代表人,公司陆续招募印某某、吴某甲、李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公司审核部、今催部、后催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吴某甲、廖某某、万某某、夏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审核、催收业务员。阮某某等人在运营放贷业务过程中设置“套路”,以网络“借贷”为名骗取他人财产,并通过吴某甲(另案处理)的后催部对“逾期”未还款人员强行索债。周某甲、郑某甲、周某乙、郑某乙、王某丙、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所在的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后为**网络科技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公司”“**公司”)为“**公司”在放贷运营过程中提供放贷软件和技术服务。2014年4月起,被告人白威力在明知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筹集人民币220万元投资入股,作为“套路贷”放贷资金,并约定按相应资比例收取分红。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阮某某等人逐步形成以阮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白威力和贾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印某某、吴某甲、武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周某甲、郑某甲、周某乙为积极参加者,吴某甲、廖某某、万某某、夏某甲、张某甲、王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张某乙、郑某乙、王某丙、唐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以阮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先后向数万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行为,造成众多被害人正常家庭、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阮某某先后从他人处购得“**钱柜”“**来花”“**猎人”等放贷类APP,从“**公司”购得“**掌柜”APP,通过外包推广、中介介绍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源”。上述APP以“低利息、无抵押、放款快、额度高”等为诱饵,吸引他人注册,并以审核个人资料为由,要求借款人提供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上传手机中通讯录信息、通话记录等资料,为后续恶意催收做准备。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基于借款额度申请借款。该公司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在未全面介绍“借贷”细则的情况下,将发放的“贷款”自行扣除一周“服务费”(借款额度的30%-35%)后发放给借款人,放款后第六天今催部业务员对借款人进行还款提醒,以APP上虚高的总金额要求还款。放款后第七天客服将未还款名单备注后移交给后催部以辱骂、威胁等方式进行催收。
2019年5月至9月,该犯罪集团采取上述手段,从包括浙江嵊州人魏某某在内的25000余名借款人处骗得人民币2000余万元。
案发后,嵊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白威力处扣押黑色iPhoneX手机一只,现暂存于嵊州市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短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印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夏某乙、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威力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后台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威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威力系以阮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故对被告人白威力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 哲
检 察 员: 周 芳
检察员助理:王俞彬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白威力现被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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