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625号
被告人白少顺,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街**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街**号**楼。被告人白少顺于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白少顺于2019年9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8日以被告人白少顺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白少顺在其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街**号**楼的暂住地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2颗麻果和少量冰毒,后被陈某某等人吸食。经检测,陈某某的尿检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当日22时许,被告人白少顺在上述地址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4颗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和1小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贩卖给陈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和称量,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0.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尿液检测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所外协作医疗专区病残戒毒人员入院就医证明、吸毒人员前处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身份材料、办案说明、刑事侦查照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白少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少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少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少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寿青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白少顺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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