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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尔约非法制造枪支案)_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尔约,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75********,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号,因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尔约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尔约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尔约为了吓唬到地里偷吃庄稼的野猪,于2018年在金阳县**车站旁**店内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射钉枪,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四盒射钉弹。将射钉枪和射钉弹买回来后,尔约将射钉枪拿来使用过一次,使用过程中发现射钉枪短小,且在使用的时候需要顶着射击目标才能击发,需要使劲,不好操作,白尔约就产生将射钉枪改造成长枪使用的想法。2019年2月16日,尔约通过**软件花85元购买了一根长65厘米、外径16毫米、内径10.03毫米的钢管,收到钢管后,其用扳手将射钉枪自带的枪管卸下,将钢管切割掉一截后用铁锤将钢管敲入射钉枪枪膛内,再用焊接机将枪管与枪膛焊接在一起,最后用切割机将射钉枪枪膛内的金属片切割打磨后,使枪膛能够上膛,最后,其将两个瞄准器焊接在枪管和枪身上。将射钉枪改造成长枪后,尔约还自制了用于射击的钢钉,并将改装好的射钉枪拿到野猪经常出没的地方去射击吓唬野猪。2019年12月24日,其在家中被得到线索前来查处的金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家中搜出其改装过的射钉枪一支,射钉弹328发、自制钢筋弹头25颗;12月30日,民警又在尔约家中搜出其用于改造射钉枪的切割机、焊接机等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vivoY83A智能手机一部、自制改装射钉枪一支、射钉枪弹328颗、自制钢筋段25颗、一根15米长炸药引线、红色德尔瑞牌焊接机一台、绿色阿虎牌切割机一台、两把扳手、一把锉刀、一把小铁锤、两片不锈钢切割片、二十六根焊条;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购买枪管交易记录、支付记录、签收包裹记录、枪支去向证明等;

    3、被告人尔约的供述笔录;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堪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

5、鉴定意见: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尔约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尔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尔约违背枪支管理法规,私自改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尔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牛阿比

                               检察官助理:赤木子洗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物证随案移送(集中存放于金阳县公安局涉案财物集中保管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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