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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岩松故意杀人案)_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白岩松,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7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00年6月1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2020年4月1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岩松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2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白岩松与李某甲(已判决)在灵宝市***镇**村李某乙的苹果园小房内打牌时,因账目问题与李某乙发生争执,之后二人离开。途中白岩松、李某甲经过商议决定回去殴打李某乙,随即二人返回李某乙住处。在进入房间后,二人持铁耙、板凳等物品击打李某乙头部数下,致李某乙当场死亡。为掩盖罪行,白岩松和李某甲将尸体抛入小房北侧的水井内。之后二人再次返回小房,搜出香烟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李某乙系头部遭受钝器打击,致颅骨骨折重度脑挫裂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耙、被破坏的木凳;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王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岩松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物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岩松作为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因琐事就伙同他人行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检察官助理:李宁宁

2020年8月24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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