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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帆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

被告人白帆,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新化县**镇**路**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底,被告人白帆经朋友介绍与吸毒人员潘某甲相识,并互留联系方式。7月12日14时许,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白帆求购五套毒品(每套毒品为约一克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白帆称要先问一下,后白帆通过微信询问 “斗松宝”是否有货,得到肯定答复后,白帆联系潘某甲商定以300元一套的价格交易,后潘某甲通过微信转给白帆500元。白帆随即与 “斗松宝”约定按280元一套的价格送货至启明星幼儿园。17时许,“斗松宝”送来毒品。16时许,潘某甲乘出租车赶到新化县,并与白帆约定在启明星幼儿园附近交易。见面后,白帆将用卫生纸包好的毒品交给潘某甲,潘某甲再次通过微信转了1000元给白帆。

潘某甲回到家中,准备吸食毒品时,被弟弟潘某乙发现,潘某乙制止潘某甲吸毒,并将毒品扔进马桶冲走,后又带潘某甲到公安局投案。

当日10时许,在民警的安排下,潘某甲发微信给被告人白帆求购10套毒品,并通过微信转给白帆500元。后白帆联系“斗松宝”购得10套毒品。当白帆、潘某甲两人在启明星幼儿园附近完成交易后即被设伏的民警抓获,当场扣押了用于交易的毒品。到案后,白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称重和鉴定,扣押的甲基苯丙胺重8.6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重0.76克,均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白帆贩卖毒品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4.16克,得赃款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通话清单、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帆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纲

2017年94

附:

    1.被告人白帆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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