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白希鸻,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51********,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董事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街**里**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69********,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城**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希鸻、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白希鸻以其子白某某的名义在天津市津南区**园**会**号楼**号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其实际经营该公司,在天津市南开区**街**里*甲号、*乙号、*丙号、*丁号经营红木家具销售、旅游参观业务。从2014年1月起,被告人白希鸻投资复建河北省青县盘古寺,并欲建设盘古寺养老基地及青县清水白村养老旅游基地,但因自有资金不足未果。2016年5月,被告人白希鸻通过他人取得天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等材料,遂产生向社会公众集资、建设上述项目之念,后决定以“*甲公司”及“*乙公司”的名义,通过出资赞助中国老龄事业促进会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对参会老年人现场讲解、发放理财投资材料,借此扩大社会影响,宣传其投资理财产品。后被告人白希鸻又组织集资人参观河北省青县盘古寺地宫莲位、养老别墅等建设项目,让集资群众相信其实力雄厚,并公开承诺保障本息收益,以年收益率9%至18.5%的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部经理,协助被告人白希鸻从事吸存业务的宣传、讲解,并从开展的业务中收取提成返点费用。吸存的钱款通过现金、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等形式存入被告人白希鸻实际控制的白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中,所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盘古寺复建项目、支付集资人到期高额利息、偿还小额贷公司借款本息及公司日常支出。后经审计核算,自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间,共有137人参与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20545400元,返还总金额人民币1654616.84元,集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8890783.16元。
2018年5月11日因资金链断裂、不能归还投资人本息,被告人白希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到案前接受调查取证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工作,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甲公司财务人员蔡某某主动退缴人民币10万元,均扣押在案。涉案的白某某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房产及白希鸻名下银行账户被依法冻结、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主体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咨询与服务合同书、**基金客户申请书、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宣传资料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集资人证言;
3.被告人白希鸻、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希鸻、陈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造成集资人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白希鸻、陈某某均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杜海峰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白希鸻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1册、审计报告1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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