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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平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白平,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村**街**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夺罪,于199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7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白平潜入武汉**学校,在**室盗得被害人杨某某的方正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在**宿舍外盗得搁置于一楼窗台的黑白相间网面运动鞋一双,在**宿舍**室内盗得被害人潘某某的银色华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陈某某的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刘某某的玫瑰金色VIVO牌手机一部。被告人白平于2020年5月22日将所盗华为牌笔记本电脑和VIVO牌手机销赃给青山区**路**号**经营者林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17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票等书证;2.被害人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白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鑫

检察官助理:黄冠兰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白平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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