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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德军敲诈勒索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白德军,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鸡东县**镇**村农民,住该村**组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涉嫌敲诈勒索批准逮捕,同日鸡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德军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甲在2010年开始经营烘干塔,后承包给他人,其父亲刘某乙继续在烘干塔打工,期间东海镇永远村村民被告人白德军因卖粮事宜与刘某某的父亲刘某乙发生矛盾,白德军记恨在心。2018年10月,刘某甲开始自己经营该烘干塔,白德军在得知后,以其烘干塔污染环境,噪音大为由向环保部门举报,并多次通过语言威胁等形式暗示刘某某需给其拿钱,刘某某为维持正常生产,被迫给白德军人民币6万元钱。

案发后,被告人白德军于2019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东海镇永远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谈话录音内容、东海派出所关于刘某某举报白德军违法犯罪的情况报告、整改通知书、鸡西市环境保护局鸡东县**粮食烘干厂情况说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环境监测实验室监测报告、鸡东县**粮食烘干厂营业执照、承包合同、刘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发还清单;

2.证人高某某、刘某乙、延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白德军的供述与辩解;

5.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被害人与被告人白德军。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德军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少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白德军现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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