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成双、苏小琪等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160号

被告人白成双,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附**号。200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3年6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苏小琪,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13年、2015年3月、10月、2017年、2019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抓获,6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小军,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 2018年、2019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抓获,6月30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成双、苏小琪、张小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小军、苏小琪、白成双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南充市顺庆区五星花园寻找目标进行扒窃,四人在五星花园“大都会”至银行大厦的下穿人行道过街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挎包里有一部手机,跟在其后面寻找扒窃机会,李某某上楼梯时,张小军去偷几次均未得手。李某某走到银行大厦涪江路口附近,苏小琪上去从李某某挎包里扒窃一部苹果11型手机,白成双跑上去掩苏小琪逃离现场,张小军在银行大夏附近为其望风,四人汇合后苏小琪将扒窃手机以1800元卖出,四人各分400元,剩余200元用于大家一起吃饭开支。经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3608元。

同年6月26日10时许,白成双窜至顺庆区延安路金鱼岭菜市口附近,从被害人冯某某裙子兜里扒窃一部苹果6S PLUS手机,准备离开时被冯的丈夫当场抓获,并报警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成双、苏小琪、张小军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成双、苏小琪、张小军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志农

检察官助理:弋坤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苏小琪、张小军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白成双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