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97号
被告人白敌强,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57********,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9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0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30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同日于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敌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至26日,被告人白敌强在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寨口村、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胜利村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白敌强来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寨口村,将被害人周某某家猪圈屋的8只鸭子盗走。
2.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白敌强来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胜利村,将被害人郭某某厨房的6只鸡盗走。
3.2020年7月14凌晨,被告人白敌强来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利民村,将被害人彭某某圈猪圈的7只鸡、3只鸭子盗走;之后来到该镇八字村,将被害人任某某室外圈养的4只鹅,8只鸡盗走。
4.2020年7月20九时许,被告人白敌强来到重市垫江县澄溪镇胜利村,将被害人姜某某室外圈养的4只鸭盗走,后被物主发现追回,白敌强逃走。
5.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白敌强来到重庆市垫江县大雷村,将被害人陈某甲羊圈的两只羊盗走,后销赃获款930元。
6.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白敌强来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胜利村,将被害人龚某某猪圈屋的5只鸭、2只鸡、2只鹅盗走。
被告人白敌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任某某、彭某某、龚某某、郭某某、姜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白敌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敌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敌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白敌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白敌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敌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传南
检察官助理 黄 春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敌强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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