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2********,汉族,中专文化,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销售总监,出生地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道**里**号楼**栋**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5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6********,汉族,大学本科,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销售总监,出生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小区**座**。2018年5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0********,汉族,大学本科,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销售总监,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5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文革、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彩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23日、自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2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25日、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7日、自2019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20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另案处理)为向社会吸揽资金,在本市河西区投资设立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以口口相传、网络宣传等方式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出售“**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理财产品。
2015年7月,被告人白文革担任“**天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明知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采用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揽资金。至案发,其带领公司向社会公众281人吸揽资金共计8920.0904万元。
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担任“**天津公司”销售总监,在明知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管理业务人员、推动业务开展、亲自参与协商促进业务达成,其任职期间带领团队向社会公众51人吸揽资金共计1414.7万元。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乙担任“**天津公司”销售总监,在明知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管理业务人员、推动业务开展、亲自参与协商促进业务达成,其任职期间带领团队向社会公众61人吸揽资金共计1692.8072万元。
2014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天津公司”销售总监,在明知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管理业务人员、推动业务开展、亲自参与协商促进业务达成,其任职期间带领团队向社会公众22人吸揽资金共计1147.255万元。
2018年3月8日,被告人白文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材料、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
2. 证人何某某、历某某等人的证言;
3. 投资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白文革、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审计报告;
6. 前科材料、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文革、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雪
代理检察员:宋立倩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白文革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东区**道**里**;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路**座**号;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路**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十六册。
3.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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