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昆,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安置房**栋**楼。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4月5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白昆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安置房其家中多次容留江某某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2019年10月,被告人白昆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安置房其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白昆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安置房其家中容留吴某某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昆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毕)公(司)鉴(理化)字[2019]1335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昆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白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吴必沙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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