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昆,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本市北辰区**镇**村**宿舍**号)。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昆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白昆在本市河北区**路**里**排**号门前,盗窃被害人袁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自行车一辆;2018年11月3日3时许,被告人白昆在本市和平区**道**网咖内,趁被害人邢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放置于电脑桌上的VIVO牌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85元);2018年11月12日3时许,被告人白昆在本市和平区**道**网咖内,趁被害人方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放置于电脑桌上的华为牌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85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将被告人白昆抓获。被盗手机均被被告人白昆变卖,所得赃款挥霍,被盗车辆被被告人白昆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袁某某、方某某、邢某某的陈述;
2、价格认定结论书;
3、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5、监控录像;
6、被告人白昆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白昆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 骞
代理检察员:黄晓丹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白昆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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