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张兵,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单元**号。200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红英,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俊,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幢**号。2009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刑满释放。2019年3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号。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玉吉,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86********,藏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镇**村。2016年10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8日, 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巴塘县公安局羁押在巴塘县看守所,同年3月3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魁,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2019年4月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兵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蔡红英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俊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白明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玉吉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张建魁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兵、蔡红英、李俊、白明、玉吉、张建魁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一、被告人张兵、蔡红英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兵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多次在雨城区向吸毒人员侯某某、曹某某、谢某某、罗某某、李某甲、董某某、张某某、贺某某等人多次贩卖冰毒60.25克,麻古35个,约3.15克。
1、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张兵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在雨城区**路**号大院、自己住处附近共9次贩卖冰毒2.8克给侯某某,收取毒资2800元。
2、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张兵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向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冰毒0.3克,收取毒资300元。
3、2019年2月,被告人张兵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在雨城区**路**号大院、自己住处附近及羌江南路云母厂宿舍老年协会附近共7次贩卖冰毒23克,麻古20个给张某某,收取毒资10500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兵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在雨城区**路**号大院、自己住处附近及羌江南路云母厂宿舍附近共27次贩卖冰毒8.5克给曹某某,收取毒资8500元。
5、2019年2月,被告人张兵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在其住处附近共3次贩卖冰毒0.95克给董某某,收取毒资950元。
6、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兵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在雨城区**路**号大院、自己住处附近及羌江南路云母厂宿舍老年协会附近共22次贩卖冰毒8.3克给李某甲,收取毒资8300元。
7、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兵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在雨城区**路**号大院、自己住处附近共43次贩卖冰毒16.4克,麻古15个给吸毒人员贺某某,收取毒资13030元。
2019年2月底至3月初,被告人张兵以每月2000元劳务费和免费吸食冰毒为酬劳,将部分装好的用于贩卖的冰毒和麻古存放在被告人蔡红英处,安排蔡红英在雨城区**路**号大院老年活动中心附近,为向其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投放冰毒和麻古。蔡红英使用手机WPS文档对自己经手投放出去的冰毒和麻古进行了详细记录。经查实,张兵经蔡红英为吸毒人员投放的200元、300元、500元份量不等的冰毒共计约72袋,麻古约28个,上述冰毒约25.5克,麻古约2.52克。
2019年3月9日,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张兵时当场从张兵身上搜出疑似麻古2.68克,从张兵驾驶川A8****车上搜出疑似冰毒48.08克和疑似麻古18.34克,从张兵住所内搜出疑似毒品辅料70.65克。经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19】4024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从被告人张兵处扣押疑似冰毒和疑似毒品辅料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疑似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2019年3月9日,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蔡红英时从其身上和为吸毒人员投放毒品的地点,查获张兵交由其用于贩卖的疑似冰毒9.1克和麻古22个,约2.1克。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19】4025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从被告人蔡红英处搜出的疑似冰毒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疑似麻古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综上,被告人张兵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14.35克,被告人蔡红英贩卖甲基苯丙胺38.54克。
二、被告人李俊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俊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李俊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三、被告人白明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玉吉、张兵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玉吉、李俊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
1、2016年,被告人白明自行组装成品枪一支,卖给兰某某(另案处理),用以抵除他与兰某某之间的债务。后来白明在为兰某某修理此枪时,被人抢走此枪。2017年初,被告人白明再次组装仿六四式手枪1支赔偿给兰某某。2017年2月,兰某某将此手枪交给朋友林某某保管期间,此手枪被成都市新都区警方查获。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痕检)字【2017】3770号鉴定书,鉴定此手枪能发射制式军用子弹,具有杀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2、2017年4、5月期间,被告人白明自制仿六四式手枪2支。将其中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以3000余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李某乙(遂宁另案处理);将另一把仿六四式手枪以5500元人民币左右的价格卖给刘某甲(遂宁另案处理),枪内有白明自制的仿六四式手枪子弹2发。2017年7月28日,公安民警从李某乙家中查获该仿六四式手枪。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遂)公(物)鉴(痕)字【2017】87号《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此自制仿六四式手枪是枪支并有致伤力,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火药。2019年4月11日,刘某甲被遂宁警方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该仿六四式手枪和子弹2发。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遂)公(物)鉴(痕)字【2019】020号《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此自制手枪是枪支并有致伤力,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火药;2发子弹均为自制仿64式手枪子弹。
3、2017年8 月,许某某(另案处理)经邹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向被告人白明购买其用被告人张建魁加工的手枪零部件组装的仿六四式手枪1支,支付枪款9000元。被告人白明分给邹某某3000元。2018年,许某某因经济紧张,经朱某某(另案处理)、兰某某介绍,由朱某某出面将此枪出售给赵某某(另案处理)。后来赵某某将此枪存放在自己小弟黄某甲家中。2018年11月,黄某甲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金堂县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对黄某甲家中进行搜查时,联防队员李某丙发现该枪,并将枪支交到辅警曾某某(另案处理)处,曾某某将该枪予以私藏。2019年9 月11日,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上缴该枪。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19】2026号《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鉴定此枪支属非制式手枪,能发射制式7.62mm 六四式手枪子弹,具有杀伤力。
4、2017年10月,被告人白明因曾经丢失了被告人玉吉的1支枪,用被告人张建魁为其加工的手枪零部件组装仿六四式手枪1支,送给玉吉。被告人玉吉收下并自己保管此枪。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玉吉主动到巴塘县公安局上缴了此枪。《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19】2016号《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鉴定此枪支能发射制式7.62mm 六四式手枪子弹,故应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
5、2017年11月,被告人张兵经被告人玉吉介绍在成都市双流区**镇干某某经营的“长青农庄”内,向被告人白明购买其用被告人张建魁加工的手枪零部件组装的仿六四式手枪1支。白明还送给张兵自制的子弹1颗。张兵通过微信共转账12000元给玉吉作为枪款。玉吉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白明,自己分得6000元。2018年年底,张兵联系被告人白明修枪,并从白明处要走其自制的子弹4 发。
2019年2月底,被告人张兵在雅安市雨城区绿洲路将非法购买仿六四式手枪1支和子弹5发装在一黑色包内,交被告人李俊代为保管。被告人李俊在明知此枪支和子弹系张兵非法购买所得的情况下,依然为张兵代为保管此枪支和子弹,并将该枪支和子弹存放于其住所内。2019年3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俊住所内将仿六四式手枪和5发子弹查获。
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19】2006号《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鉴定该枪支能发射制式7.62mm 六四式手枪子弹,应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该5枚子弹均为仿六四式手枪弹。
6、2018年8月,被告人白明通过被告人张建魁加工仿64手枪配件6套48件。同月将其中4套32件配件卖给唐某某(遂宁另案处理),获利4700元人民币。2019年1月,被告人白明将另外2套16件配件卖给刘某乙(遂宁另案处理),获利4600元人民币。
7、被告人白明用被告人张建魁为其加工的手枪零部件组装仿六四式手枪1支,于2019年2、3月份,通过唐某某介绍,由唐某某到遂宁市天宫路的一处自建房将手枪贩卖给黄某乙(遂宁另案处理)、李某丁(遂宁另案处理)。被告人白明获利9000元人民币。后来,李某丁随后将此枪交给吴某某(遂宁另案处理)比着做子弹。2019年3月,吴某某私自将枪卖给了李某戊(遂宁另案处理)。民警从李某戊女朋友家查获此枪。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川公物鉴【2019】20005号《枪弹鉴定书》,鉴定此自制手枪能正常击发国产7.62mm64式手枪弹,认定为枪支。
8、被告人白明通过微信联系从杨某某处购买子弹头、子弹壳,并自行加工成仿64式手枪子弹。2017年4、5月份送给刘帅2枚,2017年11月、2018年年底共送给张兵5枚,以上子弹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送检后均鉴定为自制仿64式手枪弹。
四、被告人张建魁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建魁在新都区**镇**街**号其经营的机械加工作坊内,用被告人白明提供的枪支零部件加工图纸,先后于2017年8、9月份、2018年8月份前后、2019年4月,帮白明加工仿六四式手枪零部件4套32件、6套48件、21件,共101件,其中4件尚未加工完成。先后收取白明加工费共630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9日0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成雅高速金鸡关出口处将被告人张兵抓获到案;2019年3月9日时20分许,被告人蔡红英在雨城区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9年3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李俊在雨城区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成都市双流区**街**号“**小区”外,将被告人白明抓获。2019年3月28 日,被告人玉吉到巴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主动投案。2019年4月17日,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镇**街**号将被告人张建魁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白明到案后,向遂宁警方提供了遂宁籍人员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线索,配合遂宁警方对遂宁涉枪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和活动区域进行了秘密指认。遂宁市公安局根据被告人白明提供的线索,抓获涉枪犯罪人员7名,收缴枪支6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兵、蔡红英、李俊、白明、玉吉、张建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兵、蔡红英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张兵贩卖甲基苯丙胺214.26克,被告人蔡红英贩卖甲基苯丙胺38.5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兵、李俊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购买、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张兵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李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明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仿64式手枪7支、非法买卖仿64式手枪配件48件、多次制造子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吉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仿64式手枪1支、非法持有仿64式手枪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魁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仿64式手枪配件101件(其中4件未加工完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兵、李俊、玉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玉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兵、蔡红英、李俊、白明、张建魁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白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兵、蔡红英、李俊、白明、玉吉、张建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爱华
检察员:张 露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兵、李俊、白明、玉吉、张建魁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蔡红英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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