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白明鑫,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被告人白明鑫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明鑫、董某某、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白明鑫、董某某、汤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到7月间,被告人白明鑫伙同董某某、汤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城**幢**单元**楼**号门为据点组成网络诈骗团伙,通过冒充女性在QQ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男性被害人,再推荐被害人下载并注册“仙逆破苍穹”等网络游戏,过程中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诱使被害人在游戏中充值的方法,共计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等人人民币6878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5日到16日,被告人白明鑫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甲7556元;
2.2020年6月15日到16日,被告人汤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0892元;
3.2020年6月27日到7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乙33854元;
4.2020年7月2日到4日,被告人白明鑫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吴某乙362元;
5.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汤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乙4296元;
6.2020年6月15日,团伙成员张某甲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吴某乙182元;
7.2020年6月19日到28日,团伙成员朱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丙11638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白明鑫、董某某、汤某某在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城**幢**单元**楼**号门被抓获。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吴某甲、张某乙、吴某乙、张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白明鑫、董某某、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充值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明鑫、董某某、汤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明鑫、董某某、汤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明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汤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白明鑫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
2.卷宗12本;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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