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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春明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756号 

被告人白春明,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94********,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春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白春明来到本市福田区**路**栋楼下椅子上睡觉时,发现在其睡觉处的旁边有一扇铝门,遂上前查看并将铝门(包括门框柱、门厅料、铝花、门头花、合页、锁具、拉手等材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2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白春明将盗取的铝门以人民币126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1月18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福田区**公园内将被告人白春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采购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春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频资料:案发现场、公安民警到案发现场调查取证的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春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春明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春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春明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春明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成和

2019年12月26日 

 

附:

    1. 被告人白春明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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