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889号
被告人白春雷,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2302061971********,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道**委**栋**门**号。2006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该人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春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白春雷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内,采取技术开锁手段,盗窃停车场内奥迪A6汽车(车牌号苏A****C)车内被害人吕某某的男士黑色双肩包一个、黑色手包一个,双肩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手包内有人民币1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陈某某、仲某某的证言;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物证为证。
2019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白春雷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路**购物中心外路边,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奥迪A6汽车(车牌号京A****6)后备箱内11块金条及车内400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金条价值16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某、郑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物证及前科材料为证。
被告人白春雷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春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良
检察官助理曲 方
书 记 员王德智
2020年1月3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2.证人名单1份
3.被告人白春雷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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