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白晓晨,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07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五千元。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 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7月2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晓晨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继续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白晓晨在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附近租用名为“顺鑫” 招待所后,为卖淫女禹某某、袁某某提供卖淫场所,容留禹某某、袁某某等人与嫖娼人员马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发生性关系。作案后,所得赃款由被告人白晓晨与禹某某、袁某某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转账凭证等物证。
2. 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
经过、工作说明等书证。
3. 证人袁某某、禹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白晓晨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晓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晓晨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晓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晓晨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继续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白晓晨在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依法处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丽
书记员:白 君
2020年7月30日
附:
1.起诉书八份。
2.案卷七册 。
3.被告人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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