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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张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曲检刑刑诉〔2020〕53号_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曾用名白,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83********,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曲周县****村人捕前在曲周县**小区居住,曲周县**工作人员。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94********,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曲周县**镇**村人,捕前在曲周县**家属院居住,曲周县**工作人员。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邯郸市公安局以白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5日退回曲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认为该案达不到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建议由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4日,曲周县公安局以白某、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邯郸市丛台区田某与邯郸市峰峰矿区王某(女)是情人关系,田某给王某购买一辆保时捷玛卡越野车,牌照号为冀D**。后王某在曲周县认识了被告人张某并发展为同居关系。2019年11月份,田某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发现保时捷玛卡越野车在曲周县出现,遂于22日、23日,安排张某某、崔某某(男,殁年48岁)驾乘车牌号为冀D**雪佛兰轿车到曲周县对该车进行跟踪、盯梢。22日,张某某在曲周县发现了张某驾驶的保时捷玛卡越野车,并告诉了田某。2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和白某伙同刘某某、袁某、任某等人在曲周县**街**快餐店吃饭、喝酒。期间,张某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也在附近出现,张某遂安排程某某、张某甲驾乘保时捷玛卡越野车去寻找雪佛兰轿车。21时50分许,程某某将车停在曲周县人民政府门口西侧,张某某通过田某发来的车辆卫星定位发现该车,遂将雪佛兰轿车停在保时捷越野车西侧约200米处。同时张某甲、程某某电话告诉了张某雪佛兰轿车的位置,后白某驾驶赵某某的牌照号冀D**现代越野车带着张某等人一块赶到,白某将车头停在雪佛兰轿车前,张某等人下车到雪佛兰轿车前用手拍打车,张某某倒车逃离时与保时捷越野车发生剐蹭,后加速沿公仆路向西行驶。张某遂指使白某开车追赶,同时其和任某、袁某等人乘出租车追赶。当白某调转车头向西追赶至公仆路桥西接近雪佛兰轿车时,该车右前角与雪佛兰轿车左后角发生碰撞,导致雪佛兰轿车失控与绿化带的绿植相撞,乘坐人崔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等人赶到现场后,伙同袁某、任某、刘某某对张某某进行辱骂并殴打。经曲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崔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颅脑及胸腹部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曲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张某某面部挫伤,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主动投案,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王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白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曲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检查笔录、辨认监控录像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两名被告人手机恢复、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张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清雪

检察官助理:暴俊雨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案卷扫描光盘等贰拾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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