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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白岩,男性,1970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010148839,汉族,中专,一汽模具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锦城大街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车城花园小区2期15-4-30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岩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白岩醉酒后车号为吉A9RG18号的小型汽车沿自立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双丰小学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白岩户籍信息查询、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岩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长)公(交)鉴(理化)字[2019]1986号;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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