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岩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白岩醉酒后车号为吉A9RG18号的小型汽车沿自立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双丰小学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白岩户籍信息查询、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岩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长)公(交)鉴(理化)字[2019]1986号;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岳琳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