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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4********,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2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2日00时48分,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景洪市**镇曼景法村向景洪市**镇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景洪市**镇政府环岛路段时,与梁某某、杨春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打架,随后勐养派出所接到报警前往处置发现白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通知交警队。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0.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查获经过、抽取静脉血样照片及登记表、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耀华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87739572;保证人岩某某,联系电话1592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101页。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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