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春利,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6年9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2017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于春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于春利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于春利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的家中查获剩余甲基苯丙胺(冰毒)0.08克。经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家中,以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于春利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于春利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家门口处,将该甲基苯丙胺(冰毒)以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卖出。经称重,该甲基苯丙胺(冰毒)为0.98克。经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于春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于春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于春利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春利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于春利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春利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娅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于春利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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