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白某某(绰号“白三儿”),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巴三儿”),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庙街**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子弹”),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钟祥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9********,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期**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乖乖”),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白某某多次介绍谯某某、胡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少女在成都、仁寿两地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明知白某某介绍他人卖淫而为其接送卖淫女,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5月至11月,白某某介绍谯某某、胡某某(未核实)、程某某(未核实)等人在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首航新城”小区等地多次卖淫,刘某某明知白某某介绍他人卖淫而为其接送卖淫女并从中获利。
2018年11月,白某某、肖某(另案处理)介绍胡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首航新城”小区等地多次卖淫。
2019年4月至5月,白某某介绍李某某、胡某某、程某某等人在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首航新城”小区等地多次卖淫,李某某明知白某某介绍他人卖淫而为其接送李某某,白某某管其吃住。
2.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肖某介绍胡某某到成都青羊区**酒店卖淫,并从中提成。
3.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和黄某某介绍徐某某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大道OYO尊享/晨新大酒店卖淫,并从中提成。
4.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和王某(另案处理)介绍徐某某在成都市一酒店卖淫,并从中提成。
5.2019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赖某某多次介绍刘某、张某等多名未成年少女在仁寿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2月,赖某某、陈某等人介绍徐某(未核实)到仁寿视高镇河心街天府凯悦酒店卖淫。
2019年2月,赖某某介绍刘某到仁寿县视高镇河心街天府凯悦酒店卖淫。
2019年4月,赖某某等人介绍张某到仁寿县视高镇景观大道柠檬酒店卖淫。
2019年4月,赖某某等人介绍邓某某到仁寿县嘉斯曼酒店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介绍谯某某、胡某某等未成年人实施卖淫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介绍卖淫而提供帮助;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赖某某介绍他人卖淫,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五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系介绍卖淫的共同犯罪,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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