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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厉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三河市***镇**户村**号,住:三河市***镇**户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案被三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厉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三河市***镇**户村**号,住:三河市***镇**户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案被三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6时许,三河市公安局段甲岭镇派出所民警郑某某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三河市段甲岭镇**户村厉某甲家中依法传唤厉某甲时,遭到到其妻子被告人白某某、儿子被告人厉某某的暴力阻拦,白某某并撕毁传唤证,致使郑某某面部、胳膊、手部受伤,派出所辅警人员孙某某、王某某二人面部划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厉某某供述与辩解;4.伤情鉴定结论;5、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厉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明明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厉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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