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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双某某盗窃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6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9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双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90********,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6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3日凌晨2时40分,被告人双某某与被告人白某某到新佳木苏木巴彦套海嘎查敖西尔屯花某某家从牛棚内实施盗窃两只绵羊后到巴彦呼硕镇西日道卜嘎查乌全聚鑫源农民专业合作社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后被失主查获后报案,赃物现已退还失主。于2018年2月1日经科右中旗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格为:2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证据照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材料;4.被告人供述材料;5.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00.00元,属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殿强

2019年1月28

附:

1.​ 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号。

被告人双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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