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51985********,汉族,大专文化,云南****有限公司职员,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栋**镇**村委**组**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41985********,彝族,中专文化,云南****有限公司职员,云南省南华县人,现住云南**宿舍。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6月30日姚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受理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在公司聚餐时共同饮酒。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欲至姚安县城吃烧烤,二人商量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白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使用的云******号摩托车交给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并乘坐在该摩托车后座上。20时12分,二人行至姚安县栋**镇**宾馆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悔过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锦润司鉴中心[2020]毒检鉴字第2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正宽
检察官助理:夏瑞琳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姚安县栋**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38786****;被告人周某某现住云南**宿舍,联系电话:1512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6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