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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81年****日,民身份号码622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华池县******2019年3月10日,因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华池县**镇**街。2019年3月10日,因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腊月至2019年前季,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驾驶白某某装有暗罐的无牌照三菱车,先后窜至南梁镇白马庙村境内的午234-6、山44-1井场,趁无人照看之际,利用阀门对接至抽油机口,连接塑料管至无牌照三菱车内铁质罐,盗窃井场原油三次,所盗原油运至山庄乡白沟李某某收油点销赃,白某某分得赃款7200元,周某某分得赃款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将所得赃款7200元退回。

1.书证政治面貌证明及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华国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周建宏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振梅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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