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19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2********,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里**镇**村**,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路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东方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杨某甲与其妻子杨某乙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烧烤档吃烧烤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旁吃宵夜的王某某(已起诉)及被告人周某某、白某某及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觉得声音太吵,与杨某甲发生了口角。争吵过程中,王某某拿起啤酒瓶砸了杨某甲头部,二人继而发生打斗,在旁的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和邓某某见状也上前帮忙殴打被害人一方。被害人杨某乙拉开其丈夫时,也被王某某等人打伤。后民警接报赶至现场,将上述人员带回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所受伤为轻伤二级,杨某乙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及辩认笔录;3.证人证言:王某某、邓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4.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身份信息等;5.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检察员:余菲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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