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村**队**号)。2010年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在哈尔滨劳动教养中心执行。2019年4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2019年7月5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10侦查羁押期限届满。2019年8月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0月10日侦查羁押期限届满。
被告人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镇**村**组)。2019年4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2019年7月5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10侦查羁押期限届满。2019年8月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0月10日侦查羁押期限届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号**小区南**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乡***村**队**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2019年7月5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10侦查羁押期限届满。2019年8月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0月10日侦查羁押期限届满。
被告人苗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号楼**门**室),2019年4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村**组)。2019年4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2019年7月5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10侦查羁押期限届满。2019年8月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0月10日侦查羁押期限届满。
被告人王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号**门)。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2019年8月16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9月22日侦查羁押期限届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5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大庆**工程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宾馆**号房间(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街**号**门** 室)。2016年11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2019年8月16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9月22日侦查羁押期限届满。
被告人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小区**号楼**门**室。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6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9月22日侦查羁押期限届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孙某某、于某甲、于某乙、苗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才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白某某、孙某某、苗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提议选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作为要挟对象,采取驾驶机动车撞击该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以被害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需要报警处理的手段相要挟,索要被害人财物。被告人白某某纠集、组织了孙某某、王某甲、于某甲、于某乙、苗某甲、才某某作为骨干成员,并安排成员的具体分工,共同实施了多次恶势力惯常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交通秩序、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8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确定被害人程某某(男,36岁)为碰瓷的目标,让程某某驾驶号牌为黑E****5的丰田牌卡罗拉轿车拉载自己到大庆市让胡路区菲比酒吧喝酒,并通过微信向团伙人员共享自己的实时位置,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号牌为黑E****K的捷豹轿车,拉载苗某甲在酒吧外面蹲守,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黑E****A的奥迪轿车拉载孙某某、才某某尾随从酒吧里出来的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巨幕影院的灯岗处时,撞击程某某驾驶车辆的左前侧,后才某某、刘某甲、孙某某下车,以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欲报警处理相要挟,索要人民币25,000元。案发后,除去修车费用人民币600元,白某某与苗某甲分得人民币5,600元,刘某甲分得人民币5,600元,孙某某分得人民币5,600元、才某某分得人民币5,600元,王某甲分得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男,26岁)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馆酒吧喝酒,并通过微信通知被告人孙某某、白某某并共享实时位置。白某某驾驶号牌为黑A****6的凯美瑞轿车,拉载着孙某某跟着实时定位进行追踪,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巨幕影院的灯岗处时,撞击李某甲驾驶的号牌为黑E****0大众宝来轿车的左侧,李某甲因喝酒害怕,开车离开现场,白某某与孙某某根据王某甲发送的实时定位,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医院附近找到李某甲,索要人民币32,000元。案发后,除去修车费用人民币1,000元,白某某与孙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3,000元,王某甲分得人民币5,000元;
3.2018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陌陌软件联系被害人葛某某(男,37岁),相约到大庆市让胡路区香港街的喜洋洋KTV喝酒、唱歌,并微信通知被告人孙某某、白某某到大庆市让胡路区明湖鑫澳泰酒店门口蹲守。次日1时许,葛某某驾驶号牌为黑E****D的汉兰达吉普轿车,拉载王某甲离开KTV后,孙某某驾驶号牌为黑A****6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拉载白某某尾随,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明湖花园小区南门时,撞击葛某某驾驶车辆的左后侧,孙某某驾驶的白色丰田凯美瑞侧翻,白某某、孙某某以相同的方式要挟葛某某,就赔偿钱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孙某某报警,经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某经酒精检测未酒驾,无责;
4.2018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麦凯乐附近烧烤店内寻找,并确定被害人曲某某(男,41岁)为碰瓷的目标,同时指使被告人孙某某、于某甲在附近蹲守,孙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0的奥迪轿车,拉载于某甲尾随曲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黑E****0的奔腾轿车,行驶至麦凯乐商场东侧的道路,撞击曲某某驾驶车辆的右后方。二人以相同的方式要挟曲某某,索要人民币19,400元。案发后,除去修车费用人民币4,400元,白某某、孙某某、于某甲各分得人民币5,000元;
5.2018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两毛五烧烤店寻找,并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男,28岁)为碰瓷的目标,同时指使被告人于某甲、孙某某在附近蹲守,于某甲驾驶的号牌为鲁L****0奥迪轿车,拉载孙某某尾随肖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黑E****9别克轿车,行驶至乘风新玛特商场后面的道路处时,撞击肖某某驾驶车辆的左后门,孙某某、于某甲以相同的方式要挟肖某某,索要人民币24,000元。案发后,白某某、孙某某、于某甲各分得人民币8,000元。
6.2018年12月12日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号牌为黑E****R的奥迪轿车,载着被告人苗某甲、于某甲行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三毛三烧烤店,指使苗某甲进入店内寻找,并确定被害人邢某某(男,46岁)为碰瓷目标,白某某驾驶奥迪轿车尾随邢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黑E****9的别克轿车,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摩尔街处,撞击邢某某驾驶车辆的左后方,白某某、于某甲以相同的方式要挟邢某某,索要人民币23,000元。案发后,除去修车费用人民币1,000元,白某某、苗某甲分得人民币11,000元,于某甲分得人民币11,000元;
7.2018年1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一区附近的烧烤店内寻找,并确定被害人韩某某(男,21岁)为碰瓷对象,同时指使被告人于某甲、孙某某在附近蹲守,孙某某驾驶号牌为黑E****R的奥迪轿车,拉载于某甲尾随韩某某朋友李某乙的配偶吕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黑E****H本田轿车,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附近的十字路口处,撞击吕某某驾驶车辆的左后侧。吕某某因未酒驾遂报警,经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8.2018年12月31日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苗某甲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小区川竹火锅店内寻找,并确定被害人王某乙(男,24岁)为碰瓷目标,同时指使被告人于某甲、孙某某在附近蹲守,于某甲驾驶号牌为黑E****R的奥迪轿车,拉载孙某某尾随王某乙驾驶的号牌为黑E****5的马自达轿车,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华联灯岗处时,撞击王某乙驾驶车辆的左前方,孙某某、于某甲以相同的方式要挟王某乙,王某乙联系李某丙,李某丙到达现场后,双方发生争执。于某甲报警,白某某以酒后驾驶机动车、打人为由要挟李某丙配偶陈某某人民币38,600元。案发后,白某某、苗某甲分得人民币16,800元,于某甲分的人民币16,800元,孙某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
9.2019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指使被告人苗某甲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小区川竹火锅店内寻找,并确定被害人郭某某(男,37岁)为碰瓷目标,白某某驾驶号牌为黑E****R奥迪轿车载着被告人于某甲,尾随郭某某驾驶号牌为黑E****3哈弗吉普车,行驶至红旗小区北门处时,撞击郭某某驾驶车辆的后方。白某某、于某甲以相同的方式要挟郭某某,郭某某不同意,白某某、于某甲报警。经交通事故认定白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经酒精检测未酒驾,无责;
10.2019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苗某甲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达达烤吧店内寻找,并确定被害人贾某某(男,43岁)为碰瓷目标,同时指使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在附近蹲守,于某甲驾驶号牌为黑E****R奥迪轿车载着于某乙尾随贾某某驾驶号牌为黑E****7哈弗吉普车,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三区庆客隆商场附近时,撞击贾某某驾驶车辆的左前侧。于某甲、于某乙以相同的方式要挟贾某某,贾某某不同意支付,于某甲报警。经交通事故认定于某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某因酒驾被吊销驾照。
11.2019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海盗烤吧饭店内寻找,并确定被害人张某甲(男,43岁)为碰瓷目标,同时指使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在附近蹲守,于某乙驾驶号牌为鲁L****0奥迪轿车载着于某甲尾随张某甲驾驶号牌为黑E****M本田CRV吉普车,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创安岗附近时,撞击张某甲驾驶车辆的右前侧。于某乙于某甲以相同的方式要挟张某甲,张某甲不同意并报警,经交通事故认定于某乙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责,张某甲经酒精检测未酒驾,无责。
12.2019年3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天涯烤吧饭店寻找,并确定被害人兰某某(男,25岁)为碰瓷目标,同时指使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在附近蹲守,于某甲驾驶号牌为鲁L****0的奥迪轿车载着于某乙尾随兰某某驾驶号牌为黑E****5的现代吉普车,行驶至大庆市让胡路区动感健身中心附近十字灯岗处,撞击兰某某驾驶车辆的右后侧,于某甲、于某乙以相同的方式要挟闻讯赶来的兰某某母亲张某乙,索要人民币11,000元。白某某分得人民币3,300元,于某乙分得人民币3,800元、于某甲分得人民币3,900元。案发后,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13.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于某甲驾驶号牌为鲁L****0载着于某乙在让胡路区摩尔街附近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后尾随被害人高某甲(男,38岁)驾驶号牌为黑E****8面包车,行驶至让胡路区正法寺附近时,撞击高某甲驾驶车辆。于某甲、于某乙以相同的方式要挟高某甲,索要人民币50,000元。高某甲不同意支付,双方发生争吵,于某甲电话通知被告人白某某让其到现场站脚助威。后高某甲驾车撞伤于某甲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出警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对高某甲酒驾进行了行政处罚。
综上,被告人白某某共参与敲诈勒索13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53,000元,其中第3、7、9、10、11、13起系未遂,共计人民币80,000元。案发后,白某某与苗某甲共向侦查机关退赃人民币63,000元;被告人于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10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96,000元,其中第7、9、10、11、13起系未遂,共计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共参与敲诈勒索7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39,000元,其中第3、7、起系未遂;被告人苗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5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6,600元,其中第9、10起系未遂,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于某乙共参与敲诈勒索4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1,000元,其中第10、11、13起系未遂,共计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3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7,000元,其中第3起系未遂。案发后,王某甲向侦查机关退赃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1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5,000元,案发后刘某甲向侦查机关退赃人民币5,800元;被告人才某某共参与敲诈勒索1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5,000元,案发后,才某某向侦查机关退赃人民币7,000元。
二、保险诈骗犯罪事实
1.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白某某、孙某某等人合谋采用故意碰撞酒驾司机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孙某某驾驶车辆黑A****6拉载白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明湖花园小区南门处故意撞击被害人葛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黑E****D的汉兰达吉普车,因未能索要到钱款,白某某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实,于2018年10月22日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骗得理赔款人民币55,484元,所得钱款被白某某用于偿还车贷及日常消费;
2.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白某某、孙某某等人合谋采用故意碰撞酒驾司机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孙某某驾驶车辆黑E****R拉载于某甲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三区路口处故意撞击吕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黑E****H的轿车的左后侧。因未能索要到钱款,白某某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实,于2019年1月13日向中国**保险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骗得理赔款人民币43,425.91元,所得钱款被白某某用于偿还车贷及日常消费;
3. 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白某某、于某甲等人合谋采用故意碰撞酒驾司机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白某某驾驶车辆黑E****R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小区北门处故意追尾郭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黑E****3的轿车。发生事故后,因未能索要到钱款,白某某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实,于2019年1月27日向中国**保险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骗得理赔款人民币23,893元,所得钱款被白某某用于偿还车贷及日常消费。
综上,被告人白某某共实施保险诈骗3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2,802.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涉案车辆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刑事谅解函、中国**保险公司赔款档案1份、中国**保险公司理赔档案2份、转账记录等;
2.证人张某乙、蔡某某、陈某某、高某乙、韩某某、孔某某、李某丙、李某乙、刘某乙、刘某丙、苗某乙、陶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李某甲、曲某某、肖某某、邢某某、李某丙、兰某某、葛某某、吕某某、郭某某、贾某某、张某甲、高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白某某、孙某某、于某甲、苗某甲、王某甲、刘某甲、于某乙、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经侦查,被告人白某某、苗某甲于2019年4月2日在黑龙江省青冈县车管所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抓获;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在大庆市第四医院住院二部十病房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抓获;被告人孙某某2019年4月2日在大庆市解放村一豆腐作坊内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16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唐人中心平行世界密室逃脱店内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5月17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宾馆**房间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抓获;被告人才某某于2019年6月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快手总部会议楼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孙某某、于某甲、苗某甲、王某甲刘某甲、于某乙、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方式,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取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处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某、刘某甲系主犯,孙某某、于某甲、苗某甲、于某乙、王某甲、才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刘某甲、孙某某、于某甲、苗某甲、于某乙、王某甲、才某某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刘某甲、孙某某、于某甲、苗某甲、于某乙、王某甲、才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岩松
检 察 员:李晓培
代理检察员:雷云霆
2019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孙某某、于某甲、苗某甲、刘某甲、才某某、王某甲、于某乙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1381,光盘56张,U盘1个;
3.移交涉案财物详见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有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得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