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7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11月10日被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阜平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0日主动投案,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阜平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0日主动投案,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侯某某、孟某某等五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在**乡**村蘑菇园区的水泥路上因错车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侯某某联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发现场,被告人白某某纠集闫某某、王某某、孟某某、何某某到现场后,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孟某某、何某某等人持木方与王某甲进行相互殴打,被告人闫某某、侯某某被王某甲殴打头部致伤,后闫某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闫某甲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石家庄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孟某某、侯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五人因错车一事,与王某甲相互殴打,致闫某某死亡、侯某某重伤、王某甲轻微伤的后果。被告人白某某、孟某某、侯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东升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侯某某现依法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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