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21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5********,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家庭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白某甲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于2018年06月19日至07月4日被行政拘留15日。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2000********,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宝力皋,家庭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宝力皋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安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1月29日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安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4月15日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甲与朋友在铁锅炖饭店饮酒时,被告人安某某给白某甲打电话让其去往扎鲁特旗**医院东侧,白某甲打车到达后,安某某在明知白某甲已饮酒的情况下,仍让白某甲驾驶蒙GV****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安某某),安某某乘坐副驾驶座,驶往安某某家,由东向西行驶至扎鲁特旗**镇龙**路口西侧油路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2020年11月02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以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白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及行驶证复印件、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冯某某、树某某、那某某、白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甲、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5.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甲曾被行政处罚,系属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刑事处罚,系属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甲、安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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