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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康某某等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2月1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现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自然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6月1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住平山县**小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康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20时至22时之间,被告人白某某、康某某、杨某某、“晓东”驾驶车牌号为鲁D*****的桑塔纳志俊轿车和车牌号为冀A*****的灰色雪铁龙轿车在平山县小觉镇清水口村西的**饭店门前,盗窃门前停放的两辆半挂车电瓶4块。经鉴定,被盗的四块电瓶价值3015元。

2017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康某某伙同白某某驾驶一辆三菱牌越野车到灵寿县慈峪镇慈峪村附近,盗窃谷某某两辆铲车上的四块电瓶、盗窃雷虎半挂车上的两块电瓶、盗窃赵某某后八轮汽车上两块电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康某某、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星元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押于新乐市看守所,康某某现押于灵寿县看守所,杨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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