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99********,云南省永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楚雄州永仁县莲池乡**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后并于次日被大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012000********,云南省楚雄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租住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社区**村**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后并于次日被大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楚雄市开发区**小区发现有摩托车可盗窃,遂邀约被告人白某某到楚雄市盗窃摩托车。当天下午,白某某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乘客车从永仁县至楚雄市找到张某某。12月24日凌晨,张某某、白某某二人窜至楚雄市开发区**小区**幢楼下,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号牌为云E*****的宝雕牌两轮跑车型摩托车盗走,并于凌晨驾驶该摩托车连夜逃窜至南华县住宿。12月24日下午,白某某、张某某驾驶该摩托车从南华流窜至大姚县城,在县城闲逛期间看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金碧镇**小区内**幢**单元门口停车带上的一辆红色本田启达摩托车,二人商议进行盗窃。25日凌晨1时许,二人再次窜至**小区内,将该辆摩托车盗走,并于凌晨分别驾驶盗窃的两辆摩托车逃窜至永仁县藏匿,二被告人于当日被永仁县公安局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所有的宝雕牌BD150-25B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16元,被害人李某某所有的启达本田350-A跑车型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90元,两辆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54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及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情况;3.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的陈述;5. 现场勘验笔录、指认、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2辆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54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本案中,二人属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亚平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记录》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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