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二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临朐县**村人,案发前系临朐县**网点**站员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临朐县**街道**村,个体从业人员。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临朐县**镇**村**号,现居地:临朐县**小区,案发前系临朐县**网点**站员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白某某、王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张某甲、王某甲、李某某(另案处理),在青州市**镇**路上,王某甲驾驶白某某的宝马轿车(车牌号:鲁******)到事发路段,李某某驾驶该车故意撞到路边石墙,制造假单方事故,王某甲电话联系张某甲、白某某到事故现场,并以驾驶员身份向交警部门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做虚假陈述,李某某、白某某以王某丙(另案处理)的名义通过青州市人民法院诉讼,2018年1月2日,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22180元。
2、2016年3月9日,被告人白某某在临朐县杨善至**坊路段公路上,无证驾驶其宝马轿车(车牌号:鲁******)撞到路边石头,发生单方事故后,找其妻妹郭某丙(另案处理)以驾驶员身份向保险公司报案,2016年3月25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7174元,用于其个人车辆维修。
3、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某、刘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街道**村**路上,由张某甲驾驶张某丙的本田CRV轿车(车牌号:鲁******)故意撞到路边圆墩,制造假单方交通事故,张某甲以驾驶员为张某丙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报案,2015年3月20日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250元保险金,该款后转入刘某某名下的临朐县**汽车维修站用于日常经营。
4、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某、李某丙、王某乙、刘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朐县**镇**村道路上,由李某丙驾驶王某乙的奥迪轿车(车牌号:鲁******)故意撞到路边防护栏,制造假单方交通事故,王某乙以驾驶员身份向交警部门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2015年12月21日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72459.96元,用于**汽车维修站日常经营。
5、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某某、李某丙、王某乙、刘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朐县**镇**村道路上,张某甲驾驶王某乙的白色奥迪轿车(车牌号:鲁******)故意撞路边的防护栏,制造假单方交通事故,王某乙以驾驶员身份向交警部门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刘某某因归还欠款将该事故的理赔权转让给潍坊盛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19日经诉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赔付,骗取保险金71661元,刘某某用于抵顶个人欠款。
6、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朐县**路**路交叉路口处,驾驶马某丙的银白色奥迪Q7越野车(车牌号:鲁******)故意撞到了路边石块,制造假单方交通事故,张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2016年5月31骗取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8232元,用于**汽车维修站用于日常经营。
7、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朐县**街道**村村**路上,驾驶马某丙的银白色奥迪Q7越野车(车牌号:鲁******),故意撞到路边大树上,制造假单方交通事故,张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2016年7月1日骗取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8790元,用于**汽车维修站日常经营。
8、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丁(另案处理),在临朐县**路东首沪临汽修站南150米的胡同内,张某甲驾驶五菱面包车(车牌号:鲁******)故意撞到一辆红色无牌日产尼桑轿车,制造假双方交通事故,张某甲以张某丁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报案,2016年2月16日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985元,用于**汽车维修站维修尼桑轿车。
9、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朐县东外环与兴隆路路口,饮酒后驾驶现代轿车(车牌号:鲁******)撞到路西桥墩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张某甲电话联系沪临汽修站李某某、郎某某、李某丙(三人另案处理)等到现场帮忙处理事故,李某丙以李某丁的名义向交警部门报警,向保险公司报案,经刘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张某甲将事故理赔权转让给李某丙,经法院诉讼调解,2017年7月25日骗取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58000元,用于**汽车维修站日常经营。
10、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朐县人民医院地下停车场内,驾驶现代轿车(车牌号:鲁******)故意撞到曾某丁的奔驰牌轿车(车牌号:鲁******),制造假双方交通事故,张某甲以其姐姐张某戊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报案,2017年6月12日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7046.8元,用于个人修车。
11、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朐县**庄社区,驾驶现代轿车(车牌号:鲁******)故意撞到杨某戊的奥迪轿车(车牌号:鲁******),制造假双方交通事故,张某甲以其同学张某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报案,2017年9月18日骗取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2000元,用于维修奥迪轿车及个人营利。
12、2018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朐县钢材市场,驾驶现代轿车(车牌号:鲁******)故意撞到一辆无牌银色雪佛兰车,制造假双方交通事故,张某甲以张某戊的名义报假案,2018年7月2日骗取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140元,用于维修雪佛兰车及个人营利。
13、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朐县佳乐家地下停车场,驾驶马某乙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鲁******)故意撞到张某甲的捷豹车(车牌号:鲁******),制造假双方交通事故,张某甲以同学王某丙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报案,2018年9月4日骗取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16600元,用于维修马自达轿车及个人营利。
14、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临朐县滨河花园牛山路段,驾驶现代轿车(车牌号:鲁******)故意撞到杨某戊的别克君越轿车(车牌号:鲁******),制造假双方交通事故,张某甲以同学李某丙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报案,2019年1月3日骗取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3400元,用于维修别克君越轿车及个人营利。
案发后,部分赃款依法被追缴或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现场勘验报告、民事判决书、银行支付业务付款账单、价格评估结论书、银行卡账户流水明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案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微信截图、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发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张某乙、申桄凯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乙、马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白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的指认笔录。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白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白某某、王某甲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制造保险事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涉案数额481744.76元、被告人白某某涉案数额239354元,被告人王某甲涉案数额222180元,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三名被告人在部分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张某甲、白某某、王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白某某系立功,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本案犯罪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恩国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白某某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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