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新乐市长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张某某2009年4月28日,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利用百姓棋牌及家家乐棋牌软件APP聚众赌博,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北分所鉴定:涉案赌资共计798659.34元,其中参赌人员转给白某某714524.23元,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张某某利用“家家乐”棋牌APP软件及微信聚众赌博,参赌人员20人,张某某参与以后参赌人员转给张某某赌资84135.11元,其中白某某抽头渔利10305元,张某某抽头渔利5985元,两人抽头渔利共计16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娜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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