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张某甲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村**组,住绵阳市涪城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村**组,住绵阳市涪城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张某甲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根据“绵阳会客厅”规划建设,被告人张某甲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村**组的自建房被拆迁,按规定进行统建房安置,其兄张某乙代为办理拆迁补偿事宜,为多套取补偿款,张某乙将本人名下实有自建房部分面积划到张某甲名下,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经开区)政府按照登记的351.9平方米的面积予以补偿,在抵扣统建安置房款后将拆迁补偿余款转至张某甲的个人银行账户,张某乙认为到账款项应属于自己所有,经张某甲同意,拿走其银行存折将拆迁补偿款取走使用。2011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白某某结婚,2012年7月,由白某某之子李某某代张某甲选定安置统建房一套。2015年以来,被告人白某某、张某甲以张某甲的征地拆迁协议被其兄张某乙代签、本人未获得补偿款为由,要求按现有家庭人口5人进行宅基地安置、并补偿100余万元,三十余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国家部委、四川省、绵阳市等相关部门违规信访、缠访,地方政府由此派员进京劝返并花费接访费用共计22万余元。

2015年7月7日,被告人白某某、张某甲在绵阳市经开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以解决诉求为由,通过办公室攀爬到二楼室外空调外机上扬言跳楼,为防止发生意外,110、119调派大量警力及装备现场处置,严重扰乱了城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秩序,二人次日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因到北京非法上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于绵阳市拘留所,10月27日执行期满出所。白某某、张某甲以张某甲被关病了为借口返回拘留所,在2016年10月27日至11月1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到绵阳市拘留所值班室外、会见大厅、大门口、通道等处坐地、躺卧滞留,拒不接受劝返,110出警8次进行劝返带离工作。

2015年7月28日,2016年3月3日、7月1日、9月15日、9月30日,2017年5月27日等国家重大节日敏感时段,被告人张某甲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信访活动,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挡获后给予6次训诫,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行政拘留两次。2015年7月28日,2016年7月19日、21日,被告人白某某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信访活动,被北京市公安机关3次训诫,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行政拘留。

2019年8月,被告人白某某、张某甲携带信访材料前往北京,准备利用新中国建国70周年大庆之际,伺机非法信访,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非法要求。9月25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房山区将二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控告书、安置协议、赔偿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景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白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扣押等笔录;

7.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张某甲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押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内附光盘1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