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01970********,汉族,文盲,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人,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阜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分别在阜城县**等小区多次秘密窃取电动车后由被告人彭某某销赃,彭某某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并参与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阜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
4、被害人刘某某、毛某某、马某某、魏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郭莫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彭某某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并参与分赃,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梁瑞林
附:
1.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四张;
4.具结书随案移送;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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