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6年12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景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6年12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乡**村**号。2015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0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乡**村**号。2011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6月23日被释放。2015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景某甲、高某甲、张某甲、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因鲁某某借款未还清一事,与被告人高某甲、景某甲、张某甲、景某乙(已起诉)、张某乙(已起诉)等人一同来到昌黎县城关**烧烤店找担保人田某某要钱,并在烧烤店门前及店内对田某某及在场人员金某某进行殴打,又将田某某、鲁某某带至**贷款公司内逼迫二人还钱,后因田某某犯病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田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2015年5月31日11时许,蔺某某(已起诉)、杨某某等人在昌黎县**乡**村河道施工时与高某乙、赵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报警后昌黎县**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且将此事调解处理后离去。随后蔺某某电话召集李某某(外号“**”,已起诉)去现场,李某某遂伙同被告人齐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已起诉)、刘某某(在逃)等人驾车赶到现场,经蔺某某指认后李某某、刘某某、齐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等人用拳头、镐把等对高某乙和赵某某进行殴打。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高某乙和赵某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景某甲、高某甲、张某甲、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田某某、高某乙、赵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张某乙、景某乙、李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鲁某某、印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昌黎县公安局法医伤情鉴定、法大法庭伤情鉴定意见书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景某甲、高某甲、张某甲、齐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利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景某甲、高某甲、张某甲、齐某某现押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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