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74********,汉族,大专文化,望都县**医院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捕前住定州市**镇**村**号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望都县**医院院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现住顺平县**镇**路**号**小区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8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现住定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定州市**镇**村**号**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6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10日、2019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白某某、王某某、卢某某、赵计平、李宁、李某甲合伙开设望都**医院,白某某系法定代表人,卢某某任院长、刘某甲系疼痛科医生,2017年6月份,王某某妻子李某乙到**医院主管内科和财务,2018年5月17日,刘某甲入股该医院,主管外科和后勤。2017年1月1日,该医院和望都县医保所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该院成为医保定点医院。但是,白某某、卢某某等人在经营该医院的过程中,违反国家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指使部分员工以伪造病历、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2018年7月份,刘某甲伪造其妻子刘某乙在**医院的住院病历,骗取医保资金2274.01元。
根据鉴定意见:白某某、卢某某诈骗41.789186万元,既遂30.793604万元,李某甲诈骗13.707191万元,既遂12.341925万元,李某乙诈骗28.081995万元,既遂18.451679万元,刘某甲诈骗17.644072万元,既遂12.569326万元,诈骗数额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经营**医院的过程中,违反国家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指使部分员工以伪造病历、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敬涛
2019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李某乙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卢某某、刘某甲、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鉴定意见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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