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街道**路**公寓**幢**单元**室。被告人白某某曾因吸毒,于2011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赌博,于2016年3月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2000********,汉族,小学文化,深圳市宝安区**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营**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5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月,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先预谋,利用发小卡片发布招嫖信息,先后介绍吕某甲、吕某乙在本市钟楼区徽商宾馆8202室、环岛商务宾馆8322号、邹区镇常金路华隆美辰大酒店628号向薛某某、葛某某、汪某某卖淫,从中获利人民币共计85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月7日凌晨,介绍吕某甲在本市钟楼区徽商宾馆8202室向薛某某卖淫一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0元。
2. 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月8日凌晨,介绍吕某乙在本市钟楼区邹区镇常金路华隆美辰大酒店628号向汪某某卖淫一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3.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月12日晚上,介绍吕某甲在常州市钟楼区环岛商务宾馆8322号向葛某某卖淫一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吕某甲、薛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4.证人吕某甲、薛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电子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上述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成
检察官助理 冯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街道**路**公寓**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