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李某某等人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6********,回族,大专文化,个体,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场**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2********,回族,不识字,司机,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66********,回族,初中文化,司机,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73********,回族,不识字,司机,宁夏海原县人,户籍地宁夏海原县**镇**村**队,现住宁夏中宁县**镇**村。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5211993********,回族,初中文化,司机,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中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某某未获得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宁县大战场镇开设阳光贝尔幼儿园。2019年9月该幼儿园开学后,白某某分别雇佣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宁AK****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被告人马某乙驾驶宁EJ****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被告人马某甲驾驶宁AL****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被告人虎某某驾驶宁DU****号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为该幼儿园接送儿童。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期间,白某某分别指使李某某、马某乙、马某甲、虎某某多次超员接送儿童,超载率多次达100%以上。2019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宁AK****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员24人在行驶途中被中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长山头中队当场查获,超载率达16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虎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白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白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虎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金平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场**号。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

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

被告人马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宁夏中宁县**镇**村**队。

被告人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夏中宁县**乡**村**队**号。

2.随案移送诉讼卷壹册、单行证据材料。

3.随案移送光盘壹拾柒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