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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合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路,农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乡**村**自然村,现租住于合水县**小区,农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合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合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1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办案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陕西**有限公司在陕西省汉中市注册成立,该公司以销售茶油为名,组织人员在线上和线下推广投资者分别投资1800元、5400元、18000元、36000元后注册成为“**”会员,会员报单成功后根据报单金额分别赠送数量不等的茶油。返利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静态为九个月,将本金以奖金币的形式返回到会员帐号,会员可申请提现;动态为会员发展下级会员后,根据下线会员的投资金额抽取不同比例的奖金,以诱骗下线继续发展会员。

2015年7月份,被告人白某某经李某甲(另案处理)推荐投资1800 元在网上注册了“**"会员,后又分别投资18000元、54000元注册了两个帐户。白某某为了获利,通过微信群及口头宣传的方式发展被告人李某某、白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注册为“**”会员,李某某以相同的方式发展李某乙、张某某等人注册为“**”会员。经过白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大肆宣传和极力推荐,该传销组织分别在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庆阳市西峰区、华池县、合水县发展下级会员。经鉴定与统计,白某某发展下线会员100人,下线会员注册帐户8层153个,李某某发展下线会员41人,下线会员注册帐户5层45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姬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韩某某、姬某甲杨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及同案犯白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白某某、李某某传销列表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以投资可以免费吃茶油及高利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永怀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霞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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