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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杨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禹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乡**村**组。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乡**村**组。

上述三名被告人于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某、禹某某、刘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白某某雇佣杨某某、禹某某、刘某甲在本市闵行区**路**号公寓内经营卖淫嫖娼场所,被告人白某某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接嫖娼人员,被告人刘某甲负责管理卖淫人员,被告人禹某某负责杂务。

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禹某某、刘某甲及相关卖淫嫖娼人员,被告人杨某某、禹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事实。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乙、李某甲、黄某某、刘某丙、张某某、杜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向某某、李某乙、戴某某、魏某某、孙某某、舒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涉案地点嫖娼卖淫情况及各被告人的分工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证人因卖淫嫖娼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简要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证人盛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至涉案地点检查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4.被告人白某某、杨某某、禹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杨某某的微信截图证实,四名被告人在涉案地点组织和协助组织卖淫嫖娼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禹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禹某某、刘某甲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禹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四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禹某某、刘某甲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晶晶

检察官助理:吴赛花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杨某某、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三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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