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白某某,别名白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6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村农民。2020年4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村农民。2020年4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村农民。2020年4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被告人苟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5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村农民。2020年4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苟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林某某、赵某某、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日下午,刘某某因劝赵某某和林某某夫妻二人吵架受伤,为此事刘某某和林某某的父母王某某、白某某多次调解未成,王某某于2020年4月7日去世。2020年4月7日白某某在刘某某家门口放了两个花圈。2020年4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穿着孝服的林某某、赵某某到保定市满城区**派出所要求调解王某某死亡一事,后民警及方上村村干部给三人做工作才离开。2020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赵某某、林某某、苟某某将王某某的冰棺材停放在王某乙厂子门口西边,白某某躺在棺材前边,直到下午2点多民警和村干部王某丙等人才将白某某劝回家,并用殡仪车将白某某丈夫的棺材送回白某某家,白某某、林某某等人将王某某的棺材横在路口不让警车走,直到下午4点多,民警才离开。2020年4月9日上午白某某、赵某某、林某某在刘某某家门口焚烧纸钱。2020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将棺材放在平板车上,被告人白某某、苟某某、赵某某等人将棺材放在满城区大册营镇政府门口,严重影响大册营镇政府办公秩序和交通秩序。
2.2020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白某某用镐将刘某某家锁砸开,进入刘某某家中,并将刘某某家中玻璃、水缸等物品砸毁。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砸物品在2020年4月10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报警案件登记表、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大册营派出所执法记录仪视频说明、大册营派出所出警说明、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保定市接处警综合单等;2.证人范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丙、朱某某、薛某某、韩某某、张某乙、王某丁、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林某某、赵某某、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范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镇政府门口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王某乙厂子门口附近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大册营派出所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林某某、赵某某、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林某某、赵某某、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林某某、赵某某、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琳
张园园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32******;被告人赵某某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32******;被告人苟某某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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