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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樊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唐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晚,被告人白某某伙同樊某某在唐县石门乡蟒拦村南沟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变压器铜芯。经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赵某某被盗变压器铜芯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447元。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白某某、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樊某某主动向唐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樊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江

检察官助理:刘央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樊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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